现实中的刑讯逼供,谁来举证,如何负责?
9月2日上午,蒙冤近27年获无罪释放的张玉环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,申请总额达到2234余万元。其中,张玉环称在刑警队遭受刑讯逼供,至今双手、大腿上还有当初被吊打、狼狗撕咬留下的伤疤。因长时间羁押佩戴戒具,他的右脚已严重变形,后续仍需要矫正治疗。因此,他向江西高院请求赔偿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。
罗翔教授在此前评论张玉环案时指出,在一些类似案件中,即便认定刑讯逼供的存在,司法机关都会因为刑讯逼供已经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。
刑讯逼供案究竟如何认定?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什么共同特征?“刑讯逼供罪”被如何定义?又结果如何?澎湃新闻通过梳理裁判文书网上与刑讯逼供相关的案件,试图找出一个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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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文书中的刑讯逼供案
和常见诸报端的重大冤案不同,裁判文书网中以“刑讯逼供罪”判罚的案件中,受害人常因为“盗窃”、“斗殴”和“诈骗”这类相对轻微的罪行被抓捕,其中盗窃案更是占了绝大多数。
在许多案件中,被害人常常是不完美的,这似乎为“刑讯逼供”下了“正义”的注脚。但是,刑讯逼供仍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。
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刑讯逼供罪,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如果出现致人伤残、死亡的特殊情况,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。从裁判文书网的案件来看,轻伤以下判刑灵活,如果达成和解,赔偿到位,有很大几率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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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讯逼供认定的模糊地带
然而更多情况下,刑讯逼供的认定处于一种暧昧模糊的状态。
研究指出,2015-2016年度审结的案件中,有2858个案子的被告人提出受到了刑讯逼供,但仅在174个案件中法院认定因刑讯逼供被告人的口供无效,不作为最终裁决的证据考虑,这只占全体案件的6.1%。
在被告人提出受到了刑讯逼供的案件中,辩方提供了证据的案件仅占两成。
然而,缺乏证据却成了法院不予认定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之一。其中一例的裁判理由认为,被告人身上的淤青是抓捕中形成的,侦查人员依法进行审讯。因现有证据不足,故认定审讯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。
研究指出,在现实中,当侦查人员意图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时,并不会告知自己的身份信息,而被告人羁押于封闭空间内,也会丧失自己身处何时何地的概念。此外,还有一些可以使被害人痛苦却不会留下伤痕的刑讯逼供手段。而这也是辩方很少能提供证据的原因之一。
即便如此,有研究整理2013至2017年间提及“非法证据”的案件发现,刑讯逼供已跃升为近年来法院排除被告人口供(认定被告人的审讯口供无效)的首要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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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中的刑讯逼供
近年来,不断有冤假错案被纠正。在这些案件中,刑讯逼供迅速为悬案画上句号,却放走了真正的罪犯,也夺走了蒙冤者的人生。因此,法律和相关规定也越来越重视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。
编辑 实习生舒怡尔
设计 龚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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